国有企业的分类改革, 既有两分法也有三分法和四分法, 虽莫衷一是, 但也有共识, 其中包括国有企业分类要充分考虑竞争性、 公益性、 营利性和战略性。 如果同时兼顾所有, 必然存在国有企业 “不可能三角” 的问题。 问题的解决需要遵循一般和特殊的原理, 对企业进行分类。 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企业, 具有特殊性。 同时, 国有企业又追求增值, 具有一般性。 公营企业是为实现特定目的的特殊企业法人。 同样具有一般性和特殊性。 目前中国没有区分国有企业和公营企业, 国有企业不仅承担了企业自身的责任, 还承担了公营企业的所有职能。 因此, 分类改革需要按照企业一般和企业特殊的逻辑, 遵循公营企业的国际规范, 在国有企业和公营企业的分类框架下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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