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以“积极所得在来源国征收、消极所得在居民国征收”为主要内容的跨境所得税征收规则面临严峻挑战,在实践中严重违背受益原则。公司所得税税制是导致上述规则失灵的制度根源,而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具有无形性和流动性、依赖用户参与且具有天然垄断性的数字经济加剧了公司所得税税制对于现行规则的负面影响。本文主张从受益原则出发,结合价值创造理论,重构以跨国企业集团整体作为纳税主体为理念、以公式分配为方法、以累进税率为改进方向,采用“积极所得在居民国征收、消极所得在来源国征收”的跨境所得税征收规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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