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对第21.5条和第22条在程序适用上孰先孰后缺乏明确规定,且两条款项下的程序时限还存在冲突。WTO首例涉及“适用顺序”问题的案件通过将第21.5条程序并入第22条程序的“妥协”模式解决这一多边问题,但此案之后,包括中国在内的40多起案件的争端方,则在争端解决过程中通过达成适用于个案的双边协议模式解决,本文通过梳理总结已有的WTO争端解决实践对如何从根本上解决DSU适用顺序问题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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