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认为,中国治理体制的基本特征是治官权与治民权分设,形成“上下分治的治理体制”。中央政府主要执掌治官权,即选拔、监督和奖惩官员的权力;至于实际管治各地区民众的权力(简称“治民权”),则交给地方官执掌。只要地方官不违背中央政府所定大政方针,均可以因地制宜地行使其治民权,灵活地处置所管辖地区的民众事务。这种体制包含着降低执政风险的两个机制——分散执政风险的机制和自发调节集权程度的机制,从而有助于治理体制自身的长期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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