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成品油消费课税规则的演进主要依循征税范围扩大、单位税额提高、免税项目立废和征税环节调整等思路:最初决定开征消费税的法律文本是国务院制定的《消费税暂行条例》,而变更成品油消费课税规则的法律文本则主要是国务院及其财税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因国务院转授权或税法规范内在的不完备性而需要由财税执法机关行使的创制课税规则的权力可概称为税收剩余立法权,以解决因税收立法使用不确定法律概念和抽象性条款而造成的适用难题。财税执法机关行使税收剩余立法权应当以补充法律的不完备部分为限,承认财税执法机关享有这种立法权,主要是为了规范其行使而不仅仅是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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