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加拿大一直是外国资本的投资目的地国,出于对丧失本国企业控制权的担忧,其1974年颁布的《外国投资审查法》对外国投资采取了严苛的审查标准,要求外国投资能为加拿大带来“显著利益”。然而,这一限制外资的立法措施对加拿大经济产生了诸多的负面影响,最终导致了1985年《加拿大投资法》的出台,该法以“净收益”取代了“显著利益”标准,转而对外资重新采取开放的姿态。因此对于加拿大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核心标准变化的背景、目的等进行深入系统的梳理显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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