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利用2002年住户收入调查(CHIP)数据对我国不同期限类型劳动合同的工资决定机制及工资差异进行了经验研究。结果发现,长期劳动合同与短期劳动合同的工资差异符合补偿性工资差别理论,企业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存在工资歧视。排除特征因素和选择性因素,长期劳动合同工的工资比短期劳动合同工低42.84%,比无劳动合同员工高29.6%。文章研究表明:短期劳动合同没有对生产率表现出显著的负面影响,提升劳动合同签订率是比限制短期劳动合同使用更为合适的劳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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