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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科学立法促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法理探讨

关键字: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法治科学立法判断标准实现机制

作者:田钒平

DOI:10.3969/j.issn.1674-9391.2020.04.02

在中华民族“多元一体”背景下,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必然要求。而通过科学立法建立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则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根本前提。当前我国的民族法律规范体系虽已基本建成,但仍存在一些法律原则的表达不够严谨、法律概念的界定不够准确、法律规则的内容不够明晰和完整、规范体系的结构不够完备和和谐等缺陷和不足,难以满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中通过法治方式有效协调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需要。这就要求立法者应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科学立法的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的要求,妥善处理法律规范体系与现实需要的适应性和可执行性,由此才能为通过法治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从科学立法与依法立法、民主立法的关系来看,遵循依法立法,是保障法的形式合理性的前提;坚持民主立法,则是保障法的实质合理性的根基。为提升立法的科学品质,必须健全违宪审查机制、协商民主机制和立法理论形成机制,确保依法立法、民主立法原则的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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