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游戏,在美国法律中是作为第九类艺术形式而被保护和发展的;在我国从法律到学术,围绕电子游戏的合法性地位的争执也从未停止过。电子游戏本身与其他艺术品的区别,是可视觉化的交互体验;而它在大型游戏公司开发和制作的过程中,为了商业利润而加入沉溺系统,试图从心理上保持玩家持续消费。近年来,独立游戏公司联合开辟新发行渠道,打破大公司垄断的市场格局,电子游戏呈现出新的面貌。而游戏化进程,也随着深入各行各业,试图打破原先的信息传递模式。这些现象背后的本质,是电子游戏本身作为艺术;它对于自由的追求和自我的实现,需要漫长的时间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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