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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的对象——在事实与规范之间

关键字:解释学%刑法解释%理性主义%案件事实%法律规范论文

作者:吴丙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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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把刑法解释的对象限定为刑法文本,是近代理性主义观念遗留给法学研究的学术遗产.但现代解释学表明,只要我们承认解释者合法偏见的有效性,解释的真实过程就不应仅仅是文本自身的独白,法律的意义只有在解释者目光往返来回于事实与规范之间,并在自己的”偏见”引导之下才能最终呈现出来.在这个意义上,刑事司法的核心任务,无非是如何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建立起没有裂缝的对接,司法的过程于是就成为一个案件事实、刑法规范和解释者之间的合意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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