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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家庭财产的分割继承———河北省辛集市新垒头村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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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增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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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的分割继承从一个重要侧面反映着农村社会多彩的现实 。核心家庭和主干家庭始终占农村主体地位,但各自本身又处在不断发展变化之中。大家庭的离心力和小家庭的凝聚力十分强烈 ,分家势在必行 。家庭财产要平均分割给儿子继承。分单要“立字为证” , 以免日后“空口无凭” ,并要举行一定仪式 。继承
权男女平等 ,但在农村行不通 。赡养老人办法是分单上的必备条款,年代不同 ,规
定各异 ;家庭之间又有很大差别。1985 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对农村居民来说无太大约束力 ,财产的分割继承仍按流传多代的乡俗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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