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媒体技术发展和产业化运营背景下,新闻媒体对职务作品中的权利比重有 了更高的要求。对此,《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将新闻职务作品作为特殊类型加以规 定,使媒体、记者的权利分配发生逆转,但又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问题。本文认为,应首先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专有使用权”已可基本满足媒体的权利需求,所以应将新闻职务作品归为任意性规范中的一般类型。同时, 应建立集体协商和司法矫正机制防止双方约定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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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传播法,利益平衡论文,职务作品论文,著作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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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媒体技术发展和产业化运营背景下,新闻媒体对职务作品中的权利比重有 了更高的要求。对此,《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将新闻职务作品作为特殊类型加以规 定,使媒体、记者的权利分配发生逆转,但又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问题。本文认为,应首先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专有使用权”已可基本满足媒体的权利需求,所以应将新闻职务作品归为任意性规范中的一般类型。同时, 应建立集体协商和司法矫正机制防止双方约定失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