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合规计划为核心的刑事合规制度,之所以能在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发挥作用,存在着替代责任和立法定性与司法定量之立法模式两大背景。我国目前不存在这样的理论和制度背景,因而类似制度在我国难以取得预期效果,学者们对于刑事合规制度的引介存在一定程度的误解,在相关误区厘清之前,不宜过早地在我国立法层面引入刑事合规制度。而在解释论层面,刑事合规对定罪量刑都会产生一定影响,但这种影响既非决定性的,也没有超出现有的教义学框架,不宜过分夸大刑事合规的制度价值。相反,鉴于我国的法律体系和制度背景,企业行政合规的倡导是一个更为妥当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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