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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康德关于伦理与道德的区分及其意义

关键字:伦理论文,康德论文,道德论文

作者:邓安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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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学界普遍认为康德不区分伦理与道德、甚至黑格尔对康德所做的众所周知的批评:在康德伦理学中只有道德而无伦理的观点,通过详细考察康德在其《伦理形而上学探本》(Grundlegung zur Metaphysik der Sitten)一书中关于“伦理”(Sitte)和“道德”(Moral)、“伦理性” (Sittlichkeit)和“道德性”(Moralitt)以及“伦理法则(Sittengesetz)“道德的法则”(das moralische Gesetz)的具体使用语境,以此证明康德在其著作中实际上已经对“伦理”和“道德”作出了比较严格的区分。基于康德的区分,我们才能清楚地知道,“伦理法则”是“先天立法”的,是在“理念”中为一切规范奠定自由的根据,从而是“自由的法则”;而“道德的法则”是对“伦理法则”的评价性表述,“道德的”(moralisch)作为形容词使用,不具有主体意义,“伦理法则”才是康德伦理学的主词。康德哲学中有两种“伦理学”(Ethik)概念,一种是与“物理学” (Physik)或“自然学”(Naturlehre)相对的伦理学(Sittenlehre),可称之为“大伦理学”,它探求与“自然法则”相对的“自由法则”,“伦理法则”作为“自由法则”,其“伦理性”具有普遍性、客观性和绝对性之含义;一种是与“法权学说”(ius;Rechtslehre)相对的伦理学,它不为“行动本身”立法而只为行动的“主观准则”立法,因而是作为“德性学说”(Tugenslehre)的“伦理学”(ethica)。在为“主观准则”立法的“德性论”意义上,康德确立了其“道德性”(Moralitt)概念,它与先天立法的“伦理性”相区别,是单一个体在“行动”发生之前为考虑该行动“该不该发生”“该如何发生”的“先行立法”,它涉及这样一种行为原则:永远都要将“普遍的法则”当作自己行动的“主观准则”,因而它只是在行动者的个人意志中所确立,而不像先天立法的伦理法则那样,是被给予的(gegeben)。康德的Metaphysik der Sitten严格按照康德的语义学,只能翻译为“伦理形而上学”,它区别于作为“通俗的伦理处世智慧”的“道德哲学”(Moralphilosphie),但恰恰又是要将它提升到“伦理形而上学”,以便把具有“先天立法”能力的“伦理法则”作为个人主观意志立法(道德性)的普遍、必然的标准。依据康德这样的“伦理”与“道德”的区别,黑格尔对康德的批判,故意的误解多于可接受的事实,是早该抛弃的成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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