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在“无过错和无重大过错”的定义中明确要求运动员要证明违禁物质如何进入体内,而关于“非故意”则无明文规定。在阿德米兴奋剂违规案中,国际体育仲裁院在运动员未能证实样本中违禁物质来源的前提下,运用优势证据认可其违规行为为非故意,将4年的禁赛期缩减为2年。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和对类似案件的对比,得出结论:运动员的举证责任和他获得的利益原则上成正比,运动员必须确立违禁物质如何进入体内以证明自己无过错或无重大过错,从而达到免除或缩减禁赛期的目的,参照上述规则,对于非故意可以减少一半的禁赛期这样巨大的利益也应当明确运动员的这一举证责任是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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